(一)标题: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机构及案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xxxx号
2.裁判时间:2021年6月30日
3.承办律师:彭小波
(三)基本案情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谭某,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生,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1月5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2.原告诉称: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xx月0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16年xx月25日生有一子朱文轩,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常年使用冷暴力,原告对这段婚姻已不再抱有任何希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成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提起了以下诉求:第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第二,请求判决婚生子王小某的直接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包含补课费)和医疗费凭票据被告承担一半,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40万),此诉求在之后的案情进展中被原告请求撤销;第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被告辩称:
不管怎么样我是不同意离婚的,即使夫妻感情已经没有了,我也不想离婚。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我也无法同意,即使要离婚,我的意思是房子给孩子,过到孩子名下,房贷我继续付。孩子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四)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是否满足感情破裂的条件;
2.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朱文轩的抚养权归谁;
3.在确定抚养权之后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五)代理思路
1.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在法庭上亲口承认了与原告之间确实已经不存在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符合离婚的条件;
2.关于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根据对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能够将抚养权尽量归属于原告;
3.在确定抚养权归属之后,把抚养费的数额尽量确定为最大限度地对孩子进行保障。
(六)法院裁判
1.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恋爱,于2014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xx月25日生育一子王小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且查明原告自述其月收入3200元至4000元,被告自述其月收入6000元。
2.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告谭某与被告我某的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谭某抚养,从2021年7月起,被告王小某于每月底前支付原告谭某子女生活费1500元,直至朱文轩独立生活时止,期间,王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
三、驳回原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八)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根据原告谭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不断,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以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原告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如果孩子王小某与被告一起生活,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原告提出了由自己抚养孩子并且要求被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扶养费的诉求。我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作出以下的法律评析: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作出了准予原、被告双方准予离婚的判决。又根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条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可知,原、被告的婚生子王小某不满五周岁,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在本案中,原告有录音证据证明孩子朱文轩与其奶奶(被告的母亲)平常的交谈内容是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因此原告提出了抚养权归自己的诉求。由此,法院作出了抚养权归原告的判决。并且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对孩子仍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可知,被告的月收入在6000元,原告诉求中让被告每个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已经占据被告月收入的50%,可能在法院看来,这样的要求过高。因此,法院综合当前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年龄大小,作出了被告每个月给孩子1500元的抚养费的判决,但是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各占一半。
根据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崇尚的是婚姻感情自由,自己是自己感情的主导者,当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导致破裂时,是可以先协议离婚的,如果实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在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确实达到了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法院调解不成的前提下,法院就作出了准予原、被告之间离婚的判决。
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一个观念,无论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如何,都应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前期孩子承载的是夫妻感情最美好的部分,在离婚后孩子也不应该成为夫妻感情的牺牲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由夫妻双方先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称之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二八原则”,这规定的背后都是在最大限度的对孩子进行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出了抚养权归自己的诉求,被告在答辩时虽然也想争得抚养权,但是根据原告提出的相关证据可知,被告抚养孩子并不能实现对孩子的最大利益保护,由此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原告。
抚养孩子成长是父母天生的义务,在成为父母的那一刻起这就是不能推托的责任。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孩子由谁抚养也都不能改变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给出抚养费用,尽可能地使得孩子得到最好的健康成长。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被告应当每个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用也是应当视具体情况支付,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那么综合被告的月收入以及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成长来看,法院作出了让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判决,这是符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的,也是合乎常理的。
婚姻与孩子成长的话题一直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且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问世也将此作为了单独的一编,并且根据当前时代的发展改变了之前《婚姻法》的很多内容,为了更好地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实际中的具体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来源于生活,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应将法律作为生活中得力的工具。
(九)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裁判时,一方面先从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出发,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进行判断,最后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在一开始是不同意离婚的,但是在法庭辩论环节亲口承认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代理律师即抓住这一点来击破,最后使得被告同意离婚。由此让法院在针对本次离婚纠纷的第一次审判中就作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在这一点上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再一方面又从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来进行考虑,根据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出发,法院综合原告提出的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孩子由被告抚养存在的消极因素较多,相反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此法院作出抚养权归属于原告的判决,在这一点上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最后一方面法院从如何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出发进行判断,综合当前的生活水平和被告月收入来看,目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对孩子的成长进行保护,鉴于孩子现在上幼儿园以及被告的月收入为6000元,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求。
这起案件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发生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陆续出台,法院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存在的具体事实和特殊之处,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判断,支持其提出的合理诉求,但是对于诉求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变动。本案将离婚纠纷及其附带的孩子抚养权归属进行结合,最后由法院给出了符合人情、道德、法律的裁判,其中体现的法理意义是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