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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昇研究丨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实务
来源:互联网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24-05-12

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图案或文字,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更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载体。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如果说产品和服务是企业的根本的话,那么商标就是外面坚实的铠甲,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的来源才得以产生。商标识别性作为基本功能,由其延伸出商标其他相联系的功能。

(二)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

生产者通过商标表示商品为自己所提供,服务提供者通过商标表示某项服务为自己所提供,消费者也通过商标来辨别商品或服务,对其质量做出鉴别,这种鉴别关系到生产经营者的兴衰,因此,商标的使用促使生产经营注重质量,保持质量的稳定。商标的使用可以使生产经营者体会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而关注商品质量,商标从而起到了保证商品品质的作用。

(三)促进销售的功能

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开拓市场,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这是商标的又一重要功能。

(四)广告宣传的功能

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在现实中,商标成为无声的广告,更显出商标的优势。

(五)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

商标用于显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作为其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这都表明,商标凝结了被其标示的商品以及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信誉和与之有关的企业信誉的最佳标记,因此树立商誉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声誉卓著的商标。这种富有声誉的商标既可有益于消费者选择可信的商品,又可以帮助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免受侵害。而且,商标使用的范围越广泛,这种树立商誉、维护商誉的作用越大,以至于企业的竞争、商品的竞争变成了商标的竞争,商标愈孚众望,竞争力越强。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基本概念

商标因为具有上述的功能,使得商标权成为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财产权,商标权人通过使用商标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利人将其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的行为,被授权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以获得授权方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与商标使用许可类似的,是贴牌生产。所谓贴牌生产是指一个企业委托另一个企业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贴上委托人的商标进行销售,商标权人通常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而是通过贴牌的方式获取产品。在法律定性上,本质是属于承揽关系。

 

商标使用许可和贴牌生产都涉及商标的使用,都需要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才能进行。两者都是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品牌影响力的扩大和产品销售的增加。

 

两者的核心的区别在于,生产企业能不能自行对外销售,如果生产了全部销售给商标权人,则为贴牌,如果可以自行对外销售,则属于商标使用许可。

三、商标使用许可法律规定

(一)基本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对商标授权许可类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对各许可方式诉讼权利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四、商标许可使用的风险防控

(一)对于许可人来说,应着重从如下几方面来防控风险

1、谨慎选择合作伙伴,注重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

 

被许可人主体资格以及被许可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会直接波及许可人,造成被许可商标信誉的降低和价值的减损。因此,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首先需要对被许可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如果被许可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则许可人需要谨慎签署许可合同。其次,许可人还需要对被许可人实质审查,包括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选择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授予许可证。

 

2、做好许可期间的质量监控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质量监控既是许可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对许可人权益的保护。首先,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其次,对于履约过程中产品质量的实质监督应履行到位。

 

质量监督控制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不定期的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巡视等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检产品等。质量监督要贯穿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在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状况,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以防止给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3、禁止被许可人注册和使用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商标,防止品牌淡化

 

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有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培养自有品牌,这是允许的。但如果被许可人注册或使用的是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将被许可商标的一部分与自己的商标组合后使用和注册,这将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被许可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当许可关系解除后,这种混淆和误认将给许可人品牌造成不利的影响。为避免这种风险,建议许可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与被许可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和注册,不得使用和注册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得将许可事项中涉及的产品名称、许可人企业商号、包装设计和广告用语等申请为商标。

 

4、禁止被许可人登记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者含有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

 

实践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为便于品牌合作推广,许可人可能同意被许可人登记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者含有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但在许可关系终止后,虽然被许可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但仍可以继续使用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这种情况也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许可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禁止登记与许可人相同或者包含被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如果确实合作所需,需要做企业名称的关联性登记,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许可关系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被许可人应及时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

(二)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同样也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在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前,被许可人需要对许可人、许可商标的情况做详细调查,防控因许可主体或者被许可商标的瑕疵导致许可合同无法履行

 

首先,审核被许可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且权利稳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申请中的商标,则该商标后续存在被驳回无法获权的风险,这种情况最好不要签署许可合同。即使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仍应调查该商标是否有被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或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等程序。

 

如存在上述程序,说明该商标权利不够稳定,可能涉及商标权属纠纷,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核实情况,审慎签署合同,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被许可商标权属纠纷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许可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审核许可人是否是被许可商标的唯一所有人,被许可商标如有共同所有人,许可事项则需要获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再次,审核被许可商标的效力,是否为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如果涉及出口,则要审核被许可商标在出口国是否已经注册。

 

2、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证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是对被许可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被许可人应通过合同条款做如下约定或限制:①许可使用期间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允许转让的情况下,需保证新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原许可合同条款。②许可人应及时办理被许可商标的续展,以保证被许可商标权利的延续性。③在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被他方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或者无效申请等,许可人应及时参与行政程序并积极进行答辩。如因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被许可商标权利无效,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④在被许可商标遭遇侵权时,许可人应及时维权。

 

3、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障被许可人使用权益

 

为保障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权益,被许可人应做相应的限制性约定:如果被许可商标存在相关的商业标记,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域名等,为了商标的有效使用,可以要求许可人将相关商业标记一起授权使用,或者要求许可人不得将相关商业标记转让或许可给不同的商业主体。

 

4、许可使用中应同时开展对自己品牌的培育

 

很多情况下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商标专用权只由商标注册人享有,因此,当使用权到期后,被许可使用人除了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取得的利益之外,针对商标本身就再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注重培育自有商标对于被许可人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可以在合同约定,自己的商标可以与被许可商标一起使用在产品包装上,通过被许可商标产品销售推广逐步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以为后续许可使用终止后自己品牌独立的使用和发展做好准备。

 

5、及时办理许可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虽然备案不是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但如果不及时备案,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会受到限制,只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许可人将商标许可给多家的情况下,不备案的被许可人将不能对抗办理许可备案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保障使用权益,被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签署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许可备案申请。

 

6、合同应约定许可终止后续事项处理的过渡期

 

商标许可合同结束后,被许可使用方会有剩余未销售的货物、剩余的商标标识以及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物、宣传资料等,如直接禁止销售和使用,将会造成被许可人的较大损失和财产的浪费。因此,被许可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对上述后续事项处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处理后续事项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被许可人仍可以销售剩余产品,同时也可以约定由许可人回购的方式处理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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