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徐某委托我们起诉与朱某离婚,由于朱某刚开始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判决两人离婚。后朱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两个婚生子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并要求徐某共同承担16058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驳回了朱某要求徐某承担160580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对离婚案件申请再审,请求徐某承担一半的160580元债务,徐某继续委托我们代理再审案件,经过我们专业的答辩,最终法院全部采取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朱某的再审申请。
二、案情介绍
委托人徐某与朱某于2010年6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11年11月15日生育大儿子,于2013年6月15日生育小儿子。徐某分别于2019年4月和2020年4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后朱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与徐某离婚,大儿子由徐某直接抚养,小儿子由朱某直接抚养,驳回了朱某要求徐某共同承担16058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1年7月20日生效,朱某不服,2022年2月23日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16058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前述共同债务涉及7名债权人,分别是欠堂弟8万元,2018年父亲手术欠下;欠徐某母亲15000元,属于家庭开支欠下,已经还完5000元,剩余1万元未还;欠堂姐2万元,2018年朱某手术欠下;欠妹夫11000元,朱某2018年手术欠下;欠表侄儿3万元,2018年朱某手术欠下;购买家庭电器欠下4080元;欠堂哥1万元,2018年朱某手术欠下。
三、再审答辩意见
首先,徐某与朱某已经分居多年,朱某所称债务均是在徐某与朱某分居期间,徐某不知情,徐某与朱某早已对各自生活进行负担;其次,朱某所称债务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让徐某承担该债务于法无据。第三,离婚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生效,朱某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22年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朱某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故朱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四、再审裁定
本院认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朱某应当在2022年1月20日前申请再审。然而,朱某于2022年2月23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对于朱某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其在原审中主张的是确认之诉,表示该债务并没有偿还给债权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债权人可以以朱某和徐某夫妻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对于朱某提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有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进行查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查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朱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以支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朱某的再审申请。